張某在某公司工作,其妻子于21年4月生下一女。23年5月,張某請了5天育兒假,公司批準。當月,張某因女兒生病,家中無人看照為由再次申請5天育兒假,公司以訂單任務緊為由不準假,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張某自5月22日起未到崗,陪護女兒前往醫院治療。公司認為張某這期間屬于無故礦工,并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認為,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并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分別享受10天育兒假。本案中,張某的請假事由具有正當性,雖在流程上有所欠缺,但應當區別于無故曠工行為,公司未舉證證明存在因訂單任務緊而不準假的情形,故仲裁裁決某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很多人聽說過育兒假,但在未使用時往往對其具體保障的權利不是十分的清楚。其中大家最關心的就是假期有多少天?請假時有工資發嗎?文章接下來為大家講解清楚。
育兒假一共有幾天?
不同地區產假的長度不同。多數地區,如江西、天津、山東等,育兒假的設置均為在孩子3周歲前,夫妻雙方在孩子3周歲前,每年每人都各有10天的育兒假;少數地區,如北京、上海,夫妻雙方在孩子3周歲前,每年每人5天的育兒假;部分地區的育兒假有自己的安排,如安徽是孩子在滿6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每人10天育兒假,重慶地區規定在產假或者護理假期滿后,經單位批準,夫妻中的一方可以休育兒假至孩子一歲或者夫妻雙方在孩子滿6周歲前每年累計休5-10天育兒假。
請假時有工資發嗎?
各地對于育兒假工資的計算規則有所不同,主要分為以下三種:
1.地方有規定的,優先適用地方規定的標準
如《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p>
由上可知,上海市職工休育兒假時,用人單位應當按正常出勤標準發放工資。
2.按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來確定
如果地方法規未對育兒假期間的待遇標準作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規定的方式,明確育兒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標準。但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按視同出勤標準支付育兒假工資
地方規定不明確,用人單位也未通過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規定育兒假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員工工資待遇。
以上就是大家對于育兒假最關注兩個話題內容的介紹。育兒假制度是我國新增的生育配套支持措施,用人單位需要合理的依法保障勞動者的育兒假權利,妥善處理用工管理權和勞動者休假權利保障之間的關系。同時勞動者要明確自己的權利內容,捍衛好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