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我國大范圍霧霾污染和浙江、河北等地飲用水水源污染,環境污染話題越來越受到關注。其中污染和環境事故發生后,受害方的賠償和對環境的補償由誰支付、如何支付等問題尤為引人關注。事實上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升級為強制性保險早就被提上日程,我們一起來了解它進展過程中的一些困境。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于目前的情況來看具有緊迫的現實意義,它不僅解決了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后的經濟賠償問題,更為重要的是,可以借助第三方力量,幫助公司提高環境風險管理水平,防患于未然。
參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幫助企業提高環境安全管理水平。尤其是專家對企業進行評估時會發現一些問題和隱患,企業承擔的隱形風險會減少。
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是環境管理與市場手段相結合的有益嘗試,也是提升突發環境事件防范和處置能力的迫切要求。有利于提高企業防范環境風險能力,使污染事故受害者及時獲得經濟賠償,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如何快速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內人士認為必須解決完善三個方面問題。
首先,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明確強制保險試點范圍。
其次,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建設。為投保企業提供適當的保費補貼,激發企業自主自愿的投保意愿;規范企業投保保額。企業投保的保額應當與企業可能發生的最大風險損失相匹配,將企業環境風險評估結果或企業的營業額與企業投保保額掛鉤,保證發生保險事故時的足額賠付;完善環境責任保險相關政策。
最后,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與行政手段相結合的措施。企業是否應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環境保護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核發、企業上市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企業信用審計相結合,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更加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