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們的保險意識不斷提高,保險成為大家購買的共識,已成為人們生活中的必需品。然而,在保險市場逐漸成熟的過程中,保險欺詐也隨之出現。應當指出的是,保險欺詐只是一種行為,而不是犯罪,只有人身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時,才能構成犯罪。我們一起來看一則具體的保險詐騙案例吧。
本案涉及到的就是汽車保險中的詐騙事件,我們首先來看案例的具體情況:2006年12月15日,北京宣武警方接到太平洋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報案稱,自2005年至今,李健及其女友李煒琦等人利用自己或他人名下的機動車頻繁發生交通事故,并多次對保險公司進行高額索賠。
2007年1月,警方掌握了大量證據后,將該團伙8名成員全部抓獲。李健交代,由于自己開的“黑汽修”收入不高,就想到了騙保。他把客戶的待修車換上舊保險杠,然后和自家上險車相撞,定損騙保成功后,他再給客戶的車裝上原裝保險杠并修好其他損傷,從外觀上看,客戶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車被撞過。由于李健的店是“黑汽修”,他還以8%的稅金大量購買加蓋其他正規汽修廠假公章的發票來詐騙保險公司保險金。為了不讓保險公司起疑,他不斷讓女友一起拉攏親戚朋友充當“撞車司機”,每次給每個人100至200元的好處費。最多的時候,李健每月能騙保五六次,最高金額達1.3萬元。
那么我們就來看看我國刑法中如何認定和懲治保險詐騙罪吧?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兩點:第一是明確保險詐騙罪與非犯罪行為的界限,關鍵在于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數額,數額不大的,可按一般違反保險法的行為處理。第二,認定保險詐騙罪中涉及有關犯罪的問題。實施保險詐騙活動,故意以縱火、殺人、傷害、傳播傳染病、虐待、遺棄等行為方式制造財產損失、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結果,騙取保險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條第2款規定,按數罪并罰處罰,如放火罪與保險詐騙罪并罰,故意殺人罪與保險詐騙罪并罰,故意傷害罪與保險詐騙罪并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