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經營中,很多物流公司對自己已經簽訂或即將簽訂的預約保險合同并不了解。比如合同中對保險標的的的描述不明確、使用的條款或與相關協議沖突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往往為今后的承保和理賠糾紛埋下隱患。例如,被保險人忘記向保險公司申報很多貨物,恰恰這批貨物又出險了,此種情況,如果事后再向保險公司申報,保險公司是否會接受該申報。
保險公司應該對貨物的損失負責嗎?因此,訂立一份嚴謹、相對公平的公開保險合同是雙方良好合作的重要基石。所謂預約保險合同屬于國外產品,其名稱不同,如海上預約保險、貨物預約保險等。預約保險合同的操作也并沒有完全遵循其舶來之時的習慣,而是有了許多的改良和變化,比如,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期限的約定。
1、不同預約保險合同的共性
在實踐中,無論形式或內容上幾乎所有的預約保險合同都存在以下共性:
(一)雙方訂立保險期限為特定期間的預約保險合同。
(二)合同雙方會在合同中預先約定投保的貨物種類/名稱、包裝方式、年運輸量、運輸路線、運輸工具等與據以確定保險條件的信息,也會約定適用的條款、險種/險別、每次運輸限額、投保價值、費率、免賠、申報、保費結算等保險條件。
(三)投保人需要按照約定向保險公司申報預約保險合同下所運輸的具體貨物的信息,比如貨物名稱、數量、投保金額、起運日期、起運地、目的地、運輸方式及運輸工具名稱等。
2、不同預約保險合同的差異
不同的預約保險合同,其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否全部申報
一般來說,預約保險合同會要求投保人將所有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向保險人進行申報。
(二)不同的申報方式
(1)選擇性投保;(2)申報貨運量不足;(3)投保手續不夠便捷。
(三)是否還需要保險人確認
預約保險合同的便利性就在于投保人可以根據與保險公司提前商定好的條件投保,而無需再逐票去跟保險人商談承保條件。
當然,也有一些合同規定,即使事后申報,也只有保險公司確認的申報涉及的貨物運輸受合同保護,未按時申報的貨物運輸不在合同范圍內(當然,保險條件不包括錯誤和遺漏條款,否則會自相矛盾),這種協議實際上要求并督促被保險人及時、完整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