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行業違法經營、農民工自身法律意識淡薄等原因,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其中拖欠工資最為突出。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農民工工資支付履約擔保保險正式成立。根據保險條款,依法從事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為被保險人,其依法聘用的農民工為被保險人。
其中,施工單位是主要投保人,避免繳納工資保證金,節約資金成本;而施工單位通常對拖欠工資承擔連帶責任,以防范風險。
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限內,一旦投保人未向被保險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工資支付義務,給被保險人造成工資收入損失時,保險理賠程序將被啟動。一旦投保人發生破產清算、流動資金不足等保險合同約定的以上情況,經建設項目所帶地建設主管部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支付認定并由投保人及建設工程發包人(施工承包人)簽署相關同意支付的法律文書后,保險人將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代償責任,保證農民工順利拿到工資。
代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一般為工資保證金對應數額,即不低于造價的1.5%、不超過3%(《關于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意見》)。保險情形之外的免責情形,以及經濟損失之外的其他損失,皆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
最后我們再來看一看農民工保險的保險性質:農民工工資支付績效保障保險在性質上可分為從屬保障和獨立保障。對于農民工而言,他們的工資往往對于生活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因此一定要重視保障,用人單位有責任也有義務保障農民工工資的發放,身為農民工自己也需要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