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購買商業保險的時候,尤其是壽險時遇到的第一個門檻就是健康告知。如果健康告知不合格,大有可能會被保險公司拒保。也正是因為有拒保的風險,有很多人都會有別的小想法,健康告知能不能隱瞞。或者說在體檢時去一些不正規的小醫院體檢,這樣保險公司也查不到。今天小編就來告訴大家,健康告知故意隱瞞其實真的沒有必要的,這樣很容易得不償失。
健康告知是保險公司為了規避風險而設立的,如果被保人身體有異常,或者說之前有過病史,那么是投保是比較困難的(目前健康告知比較嚴格的幾類險種有,醫療險、重疾險和壽險)。為了能通過核保,有些消費者就故意隱瞞自己的病情,爭取在2年后出險,因為保險有不可辯的兩年約定。但其實小編可以直接說,只要你存在故意隱瞞的情況,那么即便過了兩年,那么也不會獲得理賠!為什么?
保險產品實行的是最大誠信原則,如果你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存在隱瞞行為,那么是違約的,保險公司是隨時可以把合同終止的,一旦終止,那么參保人不僅無法獲得賠付金,連保費也拿不回來。那么沒有告知疾病就拿不到理賠金嗎?其實也不然。
沒有告知自身疾病不能拿到理賠金的前提是沒有如實告知,因為我國采用的是有限告知,保險公司問到什么就答什么就夠了,如果它沒有詢問到相應的疾病,是可以不用告知的。這個時候,兩年的不可辯就有用了,保險公司不能追究沒有告知的情況,即便被保險人發生了保險事故,那么保險公司也應當賠償。
所以,即便我們投保時沒有體檢,不知道是否存在病情,投保后病發,也不屬于隱瞞病情。當然,很多保險條款約定等待期內發病是不承擔賠付責任的。
此外,并非所有險種對于身體狀況的健康告知都有嚴格要求。一般來說,重疾險和醫療險對于被保人的身體條件相對嚴格,定期壽險會相對寬松,意外險則一般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