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可以給予我們提供保障,是我們在發生事故的時候得到一大筆的經濟補償,這種巨大的利益驅使,往往就會總成一些不法行為的發生,現實生活中保險詐騙的案例層出不窮、屢見不鮮,但是保險詐騙是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我們需要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我們一起來看看保險詐騙的規定。
保險詐騙罪屬于刑法規制的范疇之內,我們需要了解的就是它規定于刑法第198條保險,同時它也是非常特殊的罪名,特殊之處在于它打破了凡分則規定的皆是實行行為這一定論,保險詐騙罪規定的五種情形都不能解釋為實行行為,或者說開始實施這五種行為都不能算是該罪的“著手”。這樣的解釋與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爭論有關,更與結果無價值論和行為無價值論的不同主張有關。
為什么這樣說呢?根據結果無價值論觀點和刑法學通說,所謂實行行為,是指對法益造成緊迫、現實、直接威脅或侵害的行為,實行這樣行為的開始叫著手。保險詐騙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保險秩序和保險公司的財產權,能對此法益形成直接、現實、緊迫威脅的行為是到保險公司理賠或請求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而不可能是第198條列舉的五種情形。比如以殺死被保險人方法騙保,這里的故意殺人行為只是保險詐騙罪的預備行為,如果行為人只是殺人但并不到保險公司理賠,那么就不能直接威脅到保險詐騙罪所要保護的法益。因此,實務中通常把填寫理賠單判斷為著手。
保險詐騙是一種犯罪行為,作為消費者我們一定要把握界限,合理的使用保險帶給我們的保障作用,千萬不能在危險的邊緣試探。最后為了保障大家的利益,小編還要提醒大家充分了解保險條款的內容是取得合理賠償的前提,我們一定要基于合同內容來獲取相應的保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