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我們來詳細聊一下足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足額保險是不足額保險的對稱,亦稱全額保險。在足額保險中,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并造成保險標的全部損失,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價值全部賠償。如果保險標的物有殘值則保險人對之享有物上代位權,也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中扣除該部分價值,當保險事故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應按實際損失確定應給付的保險金額數。
如果保險人以提供實物或修復服務形式為保險給付,保險人于給付后享有對保險標的物的物上代位權或當因修復增加了、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或其功能明顯改善時,保險人在賠款中可扣除被保險人的增加利益。
不足額保險合同:又稱為低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的特點是保險費用與保險金額,相對足額保險較低,但發生保險事故并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時,不足額保險并不像足額保險一樣進行全部賠償,一般按比例進行部分賠償。
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超額保險,即指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即保險金額超過了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如一輛實際價值為10萬元的汽車,如果以20萬為保險金額即為超額保險。)三者帶來的,實際上是一種關于風險意識的思考。投保人在進行保險活動時,應加強自身風險意識的把控,投保時盡量保全保足,不要因一時微利,而將自身陷入更大的風險隱患中。建議選擇足額保險,這樣即便在最惡劣的保險事故中,依舊能獲得最大限度的保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