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每個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健康成長。但是,在我們今天談論的家庭中,孩子意外死亡了,死于一氧化碳中毒。當他的家人申請賠償時,保險公司卻拒絕賠付。這到底是怎么回事?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
案例詳情
早在2013年5月,來自河南的張女士為兒子樂樂投保了一份保額為10萬的兩全保險,附加意外傷害保險,保障時間為30年。
2015年12月底,張女士再次為樂樂在該公司投保了一份“兩全分紅險”,保障期限6年,支付時間為3年,首期保費50萬。2018年5月,樂樂在家里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在警方調查的時候,張女士說:家中門窗緊閉且廚房煤氣罐有煤氣,房間還有炭火。過了幾天,醫院發布了樂樂的死亡報告系一氧化碳中毒身故。
大家一致認為孩子的死亡是由于“一氧化碳中毒”造成的,但保險公司卻認為,樂樂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自殺”。因此,本案所涉及的兩種保險應根據自殺情況而非事故來支付。隨后,該保險公司向張女士支付了162.2萬元的理賠款。
張女士拒絕接受樂樂的死亡屬于意外事故,2份保險賠付應該按照意外身故條款補充賠償相應保險金。于是張女士去法院進行申訴。
2019年11月25日,法院看了一審判決文件和雙方證據后,認為:
保險合同中對于“意外傷害”的定義為“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保險公司主張樂樂屬于“自身意愿自殺”的情況,但是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僅憑推斷認定,法院不予支持。
張女士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未繳部分同期利息。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按照“一般身故”的情形賠付保險金。雙方對樂樂的死亡屬于“普通死亡”還是“意外身故”存在爭議。因此,法院不支持保險公司的做法。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按照意外身故來賠付,應當賠付給張女士171.7萬元理賠金。
在此案中,張女士于2013年為自己的孩子購買了保險。一般來說,賠付的是已交保費,但是按照意外身故來算的話,要賠付10萬。2015年,2015年又追加了一份理財險,年保費50萬元,已繳納3年,共計150萬元。但由于該保險是分紅型保險,所以張女士到手的錢會比總保額多一些。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醫院出具的權威證明只有“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上面沒有寫“自殺”2個字,而且樂樂沒有留下遺書,也沒有發現有自殺的證據,公安機關也沒有介入調查,所以保險公司認為的“自殺”均只能是推斷,沒有實際的證據。所以在本案中,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