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金融陷阱 保障合法權益
履行反洗錢義務,有效提升洗錢風險防范能力是當前的重要工作之一。通過宣傳防范洗錢犯罪知識及相關典型案例,可以揭示洗錢活動及上游違法犯罪的嚴重危害,進一步提高社會公眾對洗錢犯罪的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
案例一
案情介紹
2016年以來,呂某搭建多個境外網站,提前買入股票建倉,通過境外網站向散戶推廣已建倉股票,誘導大量散戶跟風買入,拉升股票價格后迅速賣出股票。呂某等人實施快進快出的“搶帽子”交易操縱證券市場,通過連續交易、對倒等方式影響股票價量,違法獲利54519.93萬元,犯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萬元。2018年6月,呂某公司員工張某明知自己交由呂某控制使用的證券賬戶內資金系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所得,仍按照指示劃轉證券賬戶中的3100萬元至某商業銀行賬戶,并將其中的2795萬元用于購買黃金100公斤,轉移藏匿。2018年7月,呂某的司機李某明知交由呂某控制使用的銀行賬戶里的資金系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所得,仍從該賬戶提取2775萬元現金交給呂某指定的人,最后該筆現金被轉移到外地,存入呂某控制的他人銀行賬戶。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李某掩飾、隱瞞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其行為均已構成洗錢罪。2021年8月12日,浙江金華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犯洗錢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案例評析
張某和呂某在十分清楚呂某的主要收入來源是非法證券交易的情況下,不僅主動將自己的證券、銀行賬戶交由呂某控制使用,還通過多種方式積極協助其轉移犯罪所得。張某得知自己提供的某商業銀行賬戶被有關部門凍結后,迅速告知呂某并劃轉資金3200萬元至其他賬戶。李某把自己的證券賬戶和銀行卡密碼告知呂某,方便其使用,還多次從賬戶提現后將資金交付呂某指定的人員。呂某指使張某、李某洗錢,通過銀行轉賬、提取現金、購買黃金等轉移違法所得,存在洗錢的犯罪故意,系自洗錢行為。但因該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不予追究洗錢刑事責任。
案例二
1.上游犯罪
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白某某以某集團及關聯公司名義,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先后吸收資金共計95億余元。其中大量資金用于還本付息、員工工資及提成等支出,同時白某某還存在轉移、隱匿資產等行為,造成集資參與人巨額經濟損失。
2.洗錢罪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間,白某某以其控制的兩家有限合伙企業名義,使用部分非法集資款認購北京某科技公司定向增發股份,2017年4月30日,該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后白某某因非法集資犯罪案發,遂指使并全權委托方某某將上述股份對應的股票轉換為現金。方某某開立證券賬戶并開通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業務,與他人約定轉讓股票,在場內通過循環交易、低賣高買等方式,將上述股票交易至他人證券賬戶。同時,方某某使用其控制的多個銀行賬戶,在場外接受他人實際給付的股票轉讓款,最終實現將上述股票轉換為現金的目的。
2018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集資詐騙罪對白某某提起公訴。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白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白某某提出上訴,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3年3月30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方某某犯洗錢罪提起公訴。2023年5月10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洗錢罪判處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方某某認罪認罰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3.案例評析
該案系一起上游犯罪為集資詐騙犯罪的洗錢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嚴格落實“一案雙查”要求,在辦理上游非法集資犯罪時,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開展資金穿透分析,發現方某某通過股票交易轉移、轉換的有價證券系非法集資犯罪所得,推動對方某某以洗錢罪刑事立案。同時,調取證券賬戶交易記錄等關鍵證據,并依托與市證監局的合作機制,引入證券領域專業人員擔任特邀檢察官助理參與辦案,就涉案股票的交易手段、資金去向、主觀明知等問題進行全面分析,為案件辦理提供專業支持。通過證據開示等工作,促使“零口供”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成功辦理利用證券交易掩飾、隱瞞非法集資犯罪所得的洗錢犯罪。
反洗錢知識普及
一、什么是洗錢?洗錢是指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過各種手段隱瞞或掩飾起來,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和過程。
二、如何防范洗錢活動?
1.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進行身份識別
為了防止他人盜用自身名義從事非法活動,防止不法分子渾水摸魚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市民到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身份證件;如實填寫身份信息,如姓名年齡、職業、聯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機構以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確認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合理的提問。
2.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件和賬戶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為“成人之美”而出租自己的身份證件,可能會產生以下后果——他人借用自身名義從事非法活動;可能協助他人完成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可能成為他人金融詐騙活動的“替罪羊”,自身誠信狀況受損。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賬戶金融賬戶不僅是進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國家進行反洗錢資金監測和經濟犯罪案件調查的重要途徑。因此不出租出借賬戶既是對自身的保護,也是守法公民應盡的義務。
不要用自己賬戶替他人提現通過各種方式提現是犯罪分子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賬戶將逐一記錄每個人的金融交易活動。
3.切勿為規避監管標準拆分交易
金融機構將消費者的交易作為大額交易報告給有關部門,法律也確定了嚴格的保密制度,確保消費者的財富信息不會為第三方所知悉,同時有關部門不會僅憑交易金額就斷定洗錢活動的存在。如果為了避免大額交易而拆分交易,則有可能引起反洗錢資金監測人員的合理懷疑。
4.選擇安全可靠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融資、資產管理、財富增值和保值等服務,接受監管和履行反洗錢義務是對客戶和自身負責。非法金融機構逃避監管,為犯罪分子和恐怖勢力提供資金支持、轉移資金、清洗黑錢,成為社會公害。
5.支持國家反洗錢工作
開辦業務時,帶好身份證;
存取大額現金時,請出示身份證;
他人代辦理業務時,出示雙方身份證件;
勇于舉報洗錢活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警惕金融陷阱 保障合法權益
履行反洗錢義務,有效提升洗錢風險防范能力是當前的重要工作之一。通過宣傳防范洗錢犯罪知識及相關典型案例,可以揭示洗錢活動及上游違法犯罪的嚴重危害,進一步提高社會公眾對洗錢犯罪的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
案例一
案情介紹
2016年以來,呂某搭建多個境外網站,提前買入股票建倉,通過境外網站向散戶推廣已建倉股票,誘導大量散戶跟風買入,拉升股票價格后迅速賣出股票。呂某等人實施快進快出的“搶帽子”交易操縱證券市場,通過連續交易、對倒等方式影響股票價量,違法獲利54519.93萬元,犯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萬元。2018年6月,呂某公司員工張某明知自己交由呂某控制使用的證券賬戶內資金系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所得,仍按照指示劃轉證券賬戶中的3100萬元至某商業銀行賬戶,并將其中的2795萬元用于購買黃金100公斤,轉移藏匿。2018年7月,呂某的司機李某明知交由呂某控制使用的銀行賬戶里的資金系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所得,仍從該賬戶提取2775萬元現金交給呂某指定的人,最后該筆現金被轉移到外地,存入呂某控制的他人銀行賬戶。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李某掩飾、隱瞞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其行為均已構成洗錢罪。2021年8月12日,浙江金華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犯洗錢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案例評析
張某和呂某在十分清楚呂某的主要收入來源是非法證券交易的情況下,不僅主動將自己的證券、銀行賬戶交由呂某控制使用,還通過多種方式積極協助其轉移犯罪所得。張某得知自己提供的某商業銀行賬戶被有關部門凍結后,迅速告知呂某并劃轉資金3200萬元至其他賬戶。李某把自己的證券賬戶和銀行卡密碼告知呂某,方便其使用,還多次從賬戶提現后將資金交付呂某指定的人員。呂某指使張某、李某洗錢,通過銀行轉賬、提取現金、購買黃金等轉移違法所得,存在洗錢的犯罪故意,系自洗錢行為。但因該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不予追究洗錢刑事責任。
案例二
1.上游犯罪
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白某某以某集團及關聯公司名義,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先后吸收資金共計95億余元。其中大量資金用于還本付息、員工工資及提成等支出,同時白某某還存在轉移、隱匿資產等行為,造成集資參與人巨額經濟損失。
2.洗錢罪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間,白某某以其控制的兩家有限合伙企業名義,使用部分非法集資款認購北京某科技公司定向增發股份,2017年4月30日,該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后白某某因非法集資犯罪案發,遂指使并全權委托方某某將上述股份對應的股票轉換為現金。方某某開立證券賬戶并開通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業務,與他人約定轉讓股票,在場內通過循環交易、低賣高買等方式,將上述股票交易至他人證券賬戶。同時,方某某使用其控制的多個銀行賬戶,在場外接受他人實際給付的股票轉讓款,最終實現將上述股票轉換為現金的目的。
2018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集資詐騙罪對白某某提起公訴。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白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白某某提出上訴,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3年3月30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方某某犯洗錢罪提起公訴。2023年5月10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洗錢罪判處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方某某認罪認罰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3.案例評析
該案系一起上游犯罪為集資詐騙犯罪的洗錢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嚴格落實“一案雙查”要求,在辦理上游非法集資犯罪時,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開展資金穿透分析,發現方某某通過股票交易轉移、轉換的有價證券系非法集資犯罪所得,推動對方某某以洗錢罪刑事立案。同時,調取證券賬戶交易記錄等關鍵證據,并依托與市證監局的合作機制,引入證券領域專業人員擔任特邀檢察官助理參與辦案,就涉案股票的交易手段、資金去向、主觀明知等問題進行全面分析,為案件辦理提供專業支持。通過證據開示等工作,促使“零口供”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成功辦理利用證券交易掩飾、隱瞞非法集資犯罪所得的洗錢犯罪。
反洗錢知識普及
一、什么是洗錢?洗錢是指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過各種手段隱瞞或掩飾起來,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和過程。
二、如何防范洗錢活動?
1.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進行身份識別
為了防止他人盜用自身名義從事非法活動,防止不法分子渾水摸魚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市民到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身份證件;如實填寫身份信息,如姓名年齡、職業、聯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機構以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確認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合理的提問。
2.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件和賬戶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為“成人之美”而出租自己的身份證件,可能會產生以下后果——他人借用自身名義從事非法活動;可能協助他人完成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可能成為他人金融詐騙活動的“替罪羊”,自身誠信狀況受損。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賬戶金融賬戶不僅是進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國家進行反洗錢資金監測和經濟犯罪案件調查的重要途徑。因此不出租出借賬戶既是對自身的保護,也是守法公民應盡的義務。
不要用自己賬戶替他人提現通過各種方式提現是犯罪分子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賬戶將逐一記錄每個人的金融交易活動。
3.切勿為規避監管標準拆分交易
金融機構將消費者的交易作為大額交易報告給有關部門,法律也確定了嚴格的保密制度,確保消費者的財富信息不會為第三方所知悉,同時有關部門不會僅憑交易金額就斷定洗錢活動的存在。如果為了避免大額交易而拆分交易,則有可能引起反洗錢資金監測人員的合理懷疑。
4.選擇安全可靠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融資、資產管理、財富增值和保值等服務,接受監管和履行反洗錢義務是對客戶和自身負責。非法金融機構逃避監管,為犯罪分子和恐怖勢力提供資金支持、轉移資金、清洗黑錢,成為社會公害。
5.支持國家反洗錢工作
開辦業務時,帶好身份證;
存取大額現金時,請出示身份證;
他人代辦理業務時,出示雙方身份證件;
勇于舉報洗錢活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