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識“三適當”原則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適當性管理機制,對產品的風險進行評估并實施分級、動態管理,開展消費者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將合適的產品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三適當”原則是指將適當的產品通過適當的渠道和方式銷售給適當的消費者。
二、“三適當”原則的應用
1.金融產品適當性: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消費者的需求,風險特征、財務狀況等因素,向消費者推薦適合其風險承受能力的金融產品。
2.銷售渠道適當性:金融機構應當基于金融產品的特點和響應的客戶群體特征,選擇適當的銷售渠道進行銷售。
3.目標客戶適當性:金融機構在設計金融產品或服務時,應當明確目標客戶群體特征,確保產品或服務和消費者需求相匹配。
三、金融消費提示
1.秉持理性,優選正規渠道:樹立理性消費觀念,不盲目跟風、不貪圖小利,選擇正規的銷售渠道,通過合法、正規的官方銷售渠道購買金融產品和服務。
2.立足自身,審慎挑選產品:金融消費者要根據自身的保障需求選擇適當的產品,結合繳費能力充分評估并審慎選擇。
3.明晰要素,熟知合同詳情: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辦理保險業務時,要充分了解合同條款,厘清權利與義務,知悉費用構成、免責范圍、產品風險等。
            一、認識“三適當”原則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適當性管理機制,對產品的風險進行評估并實施分級、動態管理,開展消費者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將合適的產品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三適當”原則是指將適當的產品通過適當的渠道和方式銷售給適當的消費者。
二、“三適當”原則的應用
1.金融產品適當性: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消費者的需求,風險特征、財務狀況等因素,向消費者推薦適合其風險承受能力的金融產品。
2.銷售渠道適當性:金融機構應當基于金融產品的特點和響應的客戶群體特征,選擇適當的銷售渠道進行銷售。
3.目標客戶適當性:金融機構在設計金融產品或服務時,應當明確目標客戶群體特征,確保產品或服務和消費者需求相匹配。
三、金融消費提示
1.秉持理性,優選正規渠道:樹立理性消費觀念,不盲目跟風、不貪圖小利,選擇正規的銷售渠道,通過合法、正規的官方銷售渠道購買金融產品和服務。
2.立足自身,審慎挑選產品:金融消費者要根據自身的保障需求選擇適當的產品,結合繳費能力充分評估并審慎選擇。
3.明晰要素,熟知合同詳情: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辦理保險業務時,要充分了解合同條款,厘清權利與義務,知悉費用構成、免責范圍、產品風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