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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按時足額繳納了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含本單位退休職工)方可從下月起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當月不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下月起暫停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須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制發的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在市內定點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就醫、購藥以及醫療費用的結算。
參保人應妥善保管基本醫療保險卡,如有損壞或丟失的,應持用人單位證明及時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掛失和補發手續。
參保人個人醫療保險帳戶用于:
(一)門診醫療費用(不含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特殊病種門診和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
(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
(三)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
【社會醫療保險查詢】個人帳戶支付上述醫療費用不足的部分由個人自理;個人帳戶的資金積累部分可以沖抵本人進入社會統籌后個人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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