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每一位汽車車主都會接觸到的,它是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通保險條例》)設立的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明確了“交通強度保險”制度設計的目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那么,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得到什么賠償,能得到多少賠償,在什么情況下不能得到賠償?
根據《交通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強制保險的賠償項目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醫療費用賠償和財產損失賠償。《交通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交通強制保險適用統一的保險條款。中國保險業協會發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定了三項賠償項目,分別包括以下費用:
1、死亡傷殘賠償:
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2、醫療費用賠償:
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整容費
3、財產損失賠償
交強險每個賠償項目的限額,根據被保險人有無責任,分為兩種,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在相應提高,根據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9月9日發布的《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的公告》,自2020年9月19日開始,交強險最高賠償限額由原來的從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
根據相關規定,交通強制保險不賠償的情形有三種:一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二是(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2)醉酒;(3)被保險人對因盜竊、搶劫機動車造成的事故四個原因造成的受害人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4)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第三種情形在交通強制保險條例中沒有依據,與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賠償的目的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