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失業保險】
為了統籌城鄉就業,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穩定就業的功能,切實保障農民工失業后的基本生活,根據麗人勞社和《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實施意見》第十九條“各類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勞動者在自愿的前提下,納入城鎮企業同等的失業保險繳費范圍,與城鎮職工同比例繳費,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待遇”的規定,決定允許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比例繳費,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待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沒有特別注明農民工身份的,統一按城鎮職工的繳費標準核定、申報并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單位按其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按其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農民工按城鎮職工的繳費標準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其失業后按城鎮失業人員管理,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三、農民工如只繳納單位部分的失業保險費,個人部分沒有繳納的,其失業后按城鎮職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40%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
四、其它未及事項按現行的失業保險政策法規執行。
注:各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如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和參保人員有變動(參保期間內農轉非、調動、解除等),請及時到縣就業管理服務處辦理登記手續。